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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2017-2020年)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17     点击数:1282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粮食主产区生态安全为核心,以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为亮点,围绕维护国家粮油供给安全和国家木材战略安全,重点建设木本油料和国家储备林基地。加强项目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综合效益和示范作用。

二、扶持重点、建设规范

(一)扶持重点

2017年起,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积极扶持没有其他林业资金投入渠道的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等林业示范项目。具体包括:

——木本油料示范: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突出高标准示范,营造林必须采用省级以上审定认定的2年生以上良种壮苗,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加强抚育管理。

——国家储备林示范: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主要采取人工造林、现有林改培等集约经营措施,着力培育中短周期速丰林、大径级用材林和珍稀树种。营造林须采用省级以上审定认定的2年生以上良种壮苗。人工造林投入标准不低于2000元/亩,现有林改培投入标准不低于1000元/亩,单个地块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300亩。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林场。

——林下经济示范: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情况下,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发展林药、林菌等林下种植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

——特色经济林示范:在适宜地区,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榛子、枸杞、红枣等干鲜果品等,建设高产高效示范基地。

(二)建设规范

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应参照《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

三、扶持对象、扶持条件和投入规模

(一)扶持对象

包括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国有林场(森工企业)等经营主体。

(二)扶持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到申报项目年度3月底止,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能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大数据渠道查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大数据渠道查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到申报项目年度3月底止,持续经营达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社员数量不低于30户。

3.国有林场。经营状况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大数据渠道查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有较强的管理和主营业务,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较强的自筹能力。

(三)投入规模

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中央财政投入的40%(其中省级占80%,市、县占20%),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四、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含辛集市、定州市)林业、财政(农发)部门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配合,认真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各地需在当年4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市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并附基本情况汇总表;市或县级财政资金承诺文件(2份);项目单位的项目真实性、自筹资金承诺书(各2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份),项目申报电子文档(PDF文件,可研文本与可研附件要分开扫描成2个文件)。                         

(二)项目申报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必需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的具有林(农)业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进行规范编制(附后)。

可研报告附件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3、项目单位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由各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项目单位龙头企业认定材料。 5、其它证明项目实施能力、认证新技术等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发现弄虚作假,列入监管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该项目单位所在县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各级林业、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要科学制定并认真填报目预期绩效目标表(按照冀林字〔2016〕187号文件表格要求编制),经县级林业、财政(农发)部门审核盖章后与项目材料一并上报。市级林业、财政(农发)部门要认真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定期跟踪监控项目绩效情况,改进项目管理,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五)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发)部门、林业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等做好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转自: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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