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扶贫对象
应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条例》中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区)。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 农民 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农村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贫困户应当及时纳入扶贫对象范围。同时,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达到贫困退出标准的扶贫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退出。扶贫对象退出后,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
二、扶贫措施
实施产业脱贫、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现代农业、乡村 旅游 、家庭手工业等 特色产业 ,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发展光伏、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稳定脱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建立和落实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资助机制,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落实贫困地区教师优惠政策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 保险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为主,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辅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实现应保尽保。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应当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向贫困村精准派出驻村工作组,开展结对帮扶。
三、扶贫项目
扶贫项目验收应邀请扶贫对象参与
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持、生态保护、扶贫培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年度实施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经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实施单位报请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四、扶贫资金
扶贫资金实行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农村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
扶贫资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
五、法律责任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降低贫困退出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限定或者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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