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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5/9     点击数:1039

 

 农业部以办计〔2013〕79文件下发通知,将开展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望相关单位及人员引以重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评价年度及对象

 (一)关于评价年度。对示范区2015年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二)关于评价对象。我部认定的三批共283个示范区均须开展监测评价

 (三)同步开展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评价。为全面掌握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建设情况,对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一是整市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选择其所辖主要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二是区域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对其区域创建范围内的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三是黑龙江垦区作为地市级示范区对待,对整个垦区进行评价;四是讷嫩片区和绥北片区农副业基地,可参照《评价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评价并报送有关材料。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的评价,需填报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并补充填报2010-2015年的评价数据(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的名单详见附件)。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为确保工作延续性,今年监测评价工作依据现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均保持不变,按照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个方面24项指标,对示范区建设水平及发展速度进行监测评价。

 三、评价程序

 根据《评价办法》,示范区评价流程为:示范区政府组织采集数据、编制自评价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农垦局按归口审核。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评价,数据填报流程为:县级政府组织采集数据——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归口审核。其中,示范区2015年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发展建设现状、发展差距、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本省示范区开展2016年监测评价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数据采集和审核。各示范区应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规定要求采集数据,认真比对数据年际间变化,对数据的异常波动要做出专门说明。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农垦局应对归口管理的示范区评价数据与统计年鉴、行业统计资料等进行逐一比对审核,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真实有效。数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对于填报不认真、审核不严格导致数据多次反复的,我部将对主要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二)按时报送。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评价数据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并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同步填报。

 

 联  人:翟治芬  

 联系方式:010-59192548

 

 附件:地市级及以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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