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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0/8     点击数:1774

  陕农业办发〔2014〕147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为推进家庭农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决定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现就评定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示范家庭农场的意义

    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以家庭为单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解决“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好地”的高度,积极推进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各地要按照“规范认定,逐级推荐、重点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做好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服务、强化支持、培育产生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家庭农场,使之成为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主体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必须符合《陕西省农业厅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实行)》(陕农业发〔2014〕68号)对家庭农场的基本要求,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原则上省示范家庭农场应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基础上申报。

    三、评定标准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经营者专业素养高。家庭农场经营者以适度规模从事农、林、牧、渔、种养结合和休闲农业等(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理念,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实践经验丰富,具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或被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二)经营规模适度稳定。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剩余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含5年)以上。从事种植业的,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以上(一年两熟地区)或300亩以上(一年一熟地区),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肉羊存栏400只以上,奶山羊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基础设施完备。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

    (四)生产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规定,生产记录完整,质量可追溯。

    (五)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实现科学规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3年以上发展规划。

    (六)经济效益较高。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产品年销售总额50万元以上,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七)示范带动力强。应加入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核心成员,能够以成熟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

    四、申报程序

    省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家庭农场申报、逐级推荐、省级评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加盖“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印章,以正式文件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畜牧、果业、渔业、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家庭农场评审小组,对县级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评审,填写省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定组,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拟定名单,并通过陕西农业网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命名为“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建立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五、几点要求

    (一)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审查和评审工作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定标准,优中选优,切实将代表当地较高水平的家庭农场推荐上来。并将示范家庭农场评审与后期监测结合起来,动态监管,有进有出,为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打造一支有活力的经营主体力量。

    (二)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开展省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文本一份及电子版一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农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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