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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27     点击数:772

 近日,省委、省政府以冀发【2015】23号文件出台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全文刊发。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创新组织架构、服务体系、治理机制、合作形式和管理模式为重点,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新型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全面形成,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健全完善,为农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集团”三位一体的组织架构全面建成,构建系统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规范运行的治理结构基本形成,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基本完善。

——以现代农业生产、农村现代流通、农村合作金融、新型农民培训、农村产权交易和农机专业化为重点的为农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二、创新服务方式

(一)创新组织架构。县级以上建立“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集团”三位一体的新型组织架构,形成职责清晰、上下贯通、运转协调的新型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指导全系统改革发展;通过资本联结、经营合作、业务指导、组织服务等方式,引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三农”综合平台作用,受委托承担涉农公益性职能和政府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在农民合作社自愿的前提下,由供销合作社指导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承接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赋予的职责,帮助成员社制定发展规划,开拓市场,维护合法权益,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工作。供销社企业集团要以为农服务为目标,围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新农村建设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各层级社有企业之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接,形成相互参股、合作经营、优势互补的经营体系,提升经营规模和质量效益。

(二)创新服务体系。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开展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全程服务,参与太行山、燕山浅山区荒山规模开发,打造环京津绿色生态屏障和现代农业产业带;参与农资与农技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等服务,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实施“互联网+流通”工程,打造“智能供销合作社”,推进实体业务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产地到终端的农产品直采直销网络建设,突出抓好冀菜净菜进京入津工程;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可交由供销合作社运营、管护;大力发展再生资源流通网络,加快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等合作金融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保险、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依法依规组建中小型银行。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服务体系,加强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强化与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农业、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合作,协同开展涉农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支持省市县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或实行一体化运营。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促其快速发展。构建农机专业化服务体系,积极组建农业综合服务企业,通过创办领办农机租赁市场、航空植保公司、农机合作社等,为农民提供专业化、优质化服务。

(三)创新治理机制。按照“顶层一体、功能兼容、两线协同、上下贯通”的原则,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顶层一体,即县以上供销社理事会成员和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和集团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功能兼容,即机关处室和集团公司具有相同职能的机构合并办公,履行双重职责;两线协同,即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两条线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上下贯通,即加强供销社层级间联合合作,落实对成员社资产监管职责,完善上级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上级社的评价机制。同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四)创新合作形式。供销合作社与各类涉农企业可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共同搭建服务“三农”的平台;加强与大企业、集团合作,拓展服务领域;加强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外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实现借力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融资平台,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农协模式和现代农业开发经验,创办社会化服务试验区,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示范。

(五)创新管理模式。稳定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自愿的原则下,探索试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管理方式,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在改革过渡期内,供销合作社机关参公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法人性质和公益性职能,允许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不再纳入编制管理。支持省和符合条件的市县供销合作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在人员身份待遇、绩效考核、岗位薪酬、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探索。

三、加快基层社发展

(一)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扩大基层社覆盖面。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完善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由基层社注册登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模式,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共赢;在自愿前提下,基层社积极组建专业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推动专业性合作社跨区域合作,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开拓市场,创新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场影响力。在乡村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基础上,依托县级供销合作社,组建综合性、跨区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引导组建省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三)提升基层社服务水平。推进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基层社改造,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统筹整合资源,发展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发展生态养生、养老幼教、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服务业。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保障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四)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各级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项目决策、财务管理、投资债务等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上级监控和内部监管。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具有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加快推进集团化发展。推动社有企业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鼓励各层级社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加快在现代农业、日用消费品、农资供应、盐业经营、合作金融、农业投资、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三)推进品牌提升工程。依托龙头企业、特色产业、产业化基地等,强化质量检测、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知名品牌,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实施项目兴企战略。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及“一带一路”战略,谋划实施一批种植养殖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合作金融、现代服务业、再生资源等项目,带动社有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聚集。

(五)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本运营,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社有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将“互联网+”为农服务企业纳入省重点扶持范围,给予政策、资金倾斜。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支持,需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确权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法给予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供销合作社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抓紧研究建立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强化对综合改革任务的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督导机制。宣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取得成效、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资金扶持。各级财政要在农业综合开发、新网工程、惠农工程等方面对供销合作社给予支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优化政策环境。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食盐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取得废旧汽车、废旧家电拆解资质。鼓励市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从事新能源经营服务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为农服务数据库,加强大数据收集和应用,提高为农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确立法律地位。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五)加强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思维方式,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激发内在活力。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实施“旗帜供销”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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