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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9/29     点击数:1663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

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

性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依法登记准入
  (一)严格准入条件。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注册登记。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及时通报信息。工商部门批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注册登记信息传至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以便同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跟踪情况。

二、准确主体定位
  开展信用合作要严格坚持“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
  三、挂牌警示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县级综合指导部门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警示监督牌”,并进行专题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监督牌的,由综合指导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与其评级分类相挂钩。
  警示监督牌应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金融机构”、“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等内容,公布监督机关(县级综合指导部门以及金融、工商、公安、银监等部门)及其举报电话。警示监督牌悬挂在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监督
  四、探索资金托管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运营资金进行托管,采取封闭式管理,发现异动情况,立即向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报告。开户银行隐瞒不报或托管不力的,由银监部门问责;形成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开户银行的相应责任。
  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完善与存款人的账户管理协议,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使用的管理。要经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银行机构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基本账户的管理,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罚。

五、定期监测预警
  由人民银行各设区市支行及定州、辛集市支行负责,根据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出资较大的成员(包括亲属)、经营管理人员可疑资金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比对,有非法集资倾向的,提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六、加强行业管理
  实行差别化管理。由省委农工部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供销社等行业综合指导部门负责,逐步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对制度完备、治理完善、遵纪守法、运行规范的各级示范社,在财政资金支持、“三农”项目安排、金融服务提供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效益不理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特殊帮扶,一社一议,对症下药;对动机不纯、动作不规范,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平台,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放贷、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罚并取缔非其法金融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工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录入系统锁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持宣传培训
  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供销社负责,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配合,每年组织开展面向全体社员、贯穿全年的远离非法集资、杜绝高息放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什么是非法集资”、“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怎么打击非法集资”的观念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特别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投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其法制意识、市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经营能力、创新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保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准确定位,练好“内功”,合规经营,科学发展。
  八、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职能分工,由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供销社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和各设区市政府及定州、辛集市政府配合,每年对负责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业务范围经营的,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其他违规问题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性质恶劣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设区市政府及定州、辛集市政府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做到责任明确、指导有力。
  由省委农工部、省金融办负责上述事项的督办落实。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地方,由省监察厅追究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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