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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2016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补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4     点击数:6812

一、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应为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设立条件,有规范的《章程》和固定的服务场所,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

    (二)合作社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较强的服务能力,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股成员数100个以上(渔业、农机合作社50个以上)。

    (三)种植业类合作社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营业额25万元以上;营销类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四)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合作社专业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服务。

    (六)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其中按交易额返还比例不低于60%。

    (七)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扶持范围。申报的示范社要符合农业部示范社监测管理要求,其中,国家示范社要按时按要求填报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信息统计系统。

    (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经营,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二、扶持内容

    (一)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服务设施购置,包括服务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贷款贴息。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

    (三)市场营销服务。支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加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在城市社区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

    (四)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包括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等。


三、请会员按要求与当地农工委联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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