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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不得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6/19     点击数:261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山西省以目录的形式明确了9项不得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

  主要包括:一是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二是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三是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

  四是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五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六是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七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八是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样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块标识。

  九是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

                                                                                    摘自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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