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辛集市百福村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奠基仪式隆重举行。我协会受邀出席活动,与各级领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行业代表共同见证项目破土启新、赋能乡村振兴的重要时刻。** 良辰启盛境,沃土启新章。本次奠基的**辛集市百福村智慧农业产业园**,是当地聚焦现代农业升级、推进乡村产业提质增效的重点项目。项目立足智慧农业发展方向,以科技赋能传统农业,通过标准化建设、智能化种植、产业化运营,进一步补齐区域农业产业链短板,带动周边农户增收、促进乡村产业集聚发展,为辛集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全新动能。 奠基仪式现场氛围庄重热烈。在全体嘉宾的共同见证下,项目顺利完成剪彩、培土奠基等环节,标志着百福村智慧农业产业园正式进入全面建设阶段。未来项目建成后,将打造集智慧种植、农产品加工、农业示范、科普展示、乡村休闲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有力推动当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智慧化、品牌化发展。 作为行业桥梁与服务平台,我协会长期关注本地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参与重点农业项目建设、行业交流与资源对接工作。此次受邀参会,既是对协会深耕农业、服务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充分认可,也为协会后续联动企业、整合资源、赋能本地智慧农业发展搭建了良好交流平台。 下一步,协会将持续立足职能、主动作为,紧密围绕地方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对接优质农业项目、龙头企业与科研资源,搭建政企、企企沟通协作桥梁,持续助力辛集市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特色产业培育、乡村全面振兴,为推动区域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协会力量。 **奠基启新程,实干赢未来。** 期待辛集市百福村智慧农业产业园早日竣工落地、投产见效,绽放乡村振兴全新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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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办[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围绕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
从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取消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的规定。
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类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鼓励各省实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拟实行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省份,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有条件的省份,可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拟实行财政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方式的省份,须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实施。
七、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有的股份,其持股、分红和退出方式等具体政策,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鼓励各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竞争选项制度。取消对上市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九、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招标政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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