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批转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
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于方便企业注册,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问题,促进信息共享交换;也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全社会运行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顺应群众愿望和社会期盼,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研究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方案》。对代码构成、赋码方式等核心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协调,各方面专家认真研究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方案》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通过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体现了国务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要求,同时兼顾了有关部门按地区、行业、机构类别分类管理需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向其发放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兼容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各部门改造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三)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五)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
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方案》发布后,有关部门做好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准备工作。《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将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国家信息平台上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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