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农[2011]95号)即行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5日
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以及种养基地建设、农产品名优品牌(含商标,下同)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方式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直接带动项目周边农民群众增加收入。
(二)坚持引导促进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扶持重点,支持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链条延伸,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政策公开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机制,对农业产业化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内容、补助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政策实行全部公开。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销售进档升级补助和名优品牌创建,支持企业规模化、集群化经营和做强做大。
(一)对粮油、乳品、肉类、果品、蔬菜五大加工业中,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和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或专项补助、股权投入。
(二)对在创建知名品牌、技术创新、上市融资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建设投资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获得省以上名优品牌。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户有着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能够扩大农民就业,所建项目对延伸产业链条和农民增收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三)项目所在地有明显的资源优势,能够依托当地资源进行种植、养殖和加工,实现多层次转化增值。
(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真实。
第七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贴息补助。对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补助。
(二)专项补助。对具有优势特色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及种养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名优品牌(含商标)和新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主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新获受权发明专利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四)产业引导股权投资。设立农业产业化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科技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三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每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数量等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平衡,切块下达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
第九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政策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二)补助条件和要求;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内容;
(五)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六)项目的审核审批;
(七)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拨付;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省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发布后,凡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政策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当年申报项目指南要求条件的,联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申报。
(三)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查核实后的项目汇总排序,在省级下达的农业产业化资金额度内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资金数额,向省级对口部门备案。
省直管县(市)参照设区市做法,直接向省级对口部门备案。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项目决策法定程序,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支出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意见反馈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并将意见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根据省反馈意见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资金数额进行调整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助或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股权投资方式的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化经营,提高我省农业产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产能、产值等;效果指标包括项目利税等经济效益指标和带动就业、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等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七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级相关资金安排挂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前,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和项目落实情况对口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应督促农业产业化资金及项目落实,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农[201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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