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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11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5/7     点击数:882

破解农民合作社“成长的烦恼”

    近几年,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日前,市农业局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增强其示范和带动能力。

    《意见》指出,经过5年的努力,要实现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500家。

    明确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

    《意见》指出,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完善会计制度严禁对外吸储放贷

    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一些合作社盲目发展,产品没优势,管理缺经验,技术缺支撑,机制不紧密,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甚至还出现了打着合作社的旗号开展非法集资的现象。《意见》指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要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依法登记注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收益分配公平合理等。

    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我市相关部门,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在认真核实后予以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自2015年起,凡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一律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和享受各类财政政策扶持。

    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

    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

    政策资金向规范社倾斜

    农民合作社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省、市均出台文件从政策和资金上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给予支持。《意见》指出,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将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林)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林)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同时,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突出示范社引领作用

    今后,我市将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各县(市)、区认真总结推广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新增农业补贴要重点投向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中所享受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示范社要于每年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内将发展情况统计表、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报所在县级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水务、林业、供销社、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合作社并报市农业局。

    同时,各农民合作社要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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